发布时间: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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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国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平台使用费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类市场主体、集团各部门:
现将《大连国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平台使用费收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国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平台使用费收费办法(试行)》
大连阳光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2025年1月9日
附 件 :
大连国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平台使用费收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大连国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的使用费收费行为,有效降低制度性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关于推进实施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阳光采购的通知》(大国资函〔2024〕128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国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是在大连市国资委指导下,由大连交易集团所属大连阳光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建设运营的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综合服务平台,是大连市国资委认定的可开展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招采业务的第三方电子采购交易平台。
第三条 平台使用费是指大连阳光采购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大连国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的系统建设、运营单位,对通过平台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平台使用费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一)不涉及招采金额的项目,按单项目单标段单个供应商每次报名收费100元执行,由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向平台支付;
(二)招采金额不足30万元的项目,按单项目单标段单个供应商每次报名收费100元执行,由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向平台支付;
(三)招采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按单项目单标段单个供应商每次报名收费300元执行,由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向平台支付。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招采金额是指在大连国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的招采公告中公布的项目采购金额、预算金额、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工程预算等金额。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涉及的招采项目如区分标段的,按项目单标段金额确定计费标准。
第六条 同一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同一标段仅需支付一次平台使用费。同一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不同标段需按标段分别支付平台使用费。
项目废标后重新进场交易的,再次进场交易的供应商应当重新缴纳平台使用费。项目废标后不再进场交易的,不退还供应商的平台使用费。
第七条 每家供应商在报名参与项目前,应当通过网银对公方式交纳平台使用费。大连阳光采购服务有限公司为供应商开具平台使用费电子发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阳光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连阳光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2025年1月9日